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第三十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定期组织评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开展中医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认定和培训,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