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著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制度,总结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省名中医临床诊疗经验,挖掘、整理、传承董奉等本省历代中医名家的学术思想、临床诊疗经验和传统技术,推进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和学术流派建设,培育中医品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