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的;

(二)鲜药榨汁的;

(三)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成制品的;

(四)国家规定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应当对前款规定中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临床评价和分析,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