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中药产业扶持政策,促进全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中药资源的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制定闽产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闽产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库、种质基因库、种质资源保护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