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中药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加强闽产道地中药材特定区域种源保护、产地保护、种植保护和品牌保护。依法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建立野生中药材资源抚育基地和濒危稀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依法加强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海洋药用物种的保护、繁育和替代研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