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织医疗联合体建设,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教学查房、科研和项目协作等方式,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