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服务模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