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服务模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