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中西医结合,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综合应用中医药和现代科学技术,提升中医药服务内涵和质量,发挥中医药在治疗危急、疑难杂症等重大疾病中的疗效和作用。

支持非中医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建立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优化临床诊疗方案,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