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开展中医治未病和特色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具有中医特色的健康服务体系。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和医养结合机构,依法开展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