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五条有效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占本机构医药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