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医药安全性、有效性开展循证医学系统评价研究,加强中医药循证医学能力建设。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主要运用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法开展医疗健康服务,中医药服务量和中医药诊疗费用所占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要求,并纳入中医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内容。

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规范开展中医医疗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