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三条有效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规范表述,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不得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