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二条有效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诊疗范围、中医医师姓名及其执业范围等备案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