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药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购买服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医师通过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等方式提供中医药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