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指派公职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权益维护以及校园安全防范等工作。法治副校长应当每学期向师生开展不少于两课时的法治教育。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