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被建议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并报告同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