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审查、评估机制,对产品和服务内容定期检查,发现产品和服务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相关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进行删除、屏蔽或者修改,防止信息扩散,同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公安等行政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打赏、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盲目消费;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低俗表演、网络不良社交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