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监督管理未成年人使用智能终端产品,谨慎管理成年人所使用的支付账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避免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消费或者接触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维权,并做好心理疏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