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开展法治宣传、政策咨询、家庭教育指导、个案处置、服务转介等工作。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