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