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由培训合格的教师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