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并对教职员工加强相关教育和管理。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