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健全家访制度,密切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异常或者无故缺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寄宿制学校学生擅自外出、无故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