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便民警务站的调整和优化,应当符合法治化、专业化、常态化的要求,满足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围绕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治安状况、人口密度和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建、动态评估、精准调整。

便民警务站的调整和优化,应当由县级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报批,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