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第八条有效便民警务站的调整和优化,应当符合法治化、专业化、常态化的要求,满足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围绕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治安状况、人口密度和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建、动态评估、精准调整。便民警务站的调整和优化,应当由县级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报批,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