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公安机关主管便民警务站工作,具体负责便民警务站的运行管理、工作考评和督导检查工作。

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便民警务站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