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便民警务站用房、训练场所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并将其纳入城镇规划,统筹实施。

便民警务站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治安形势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