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便民警务站用房、训练场所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并将其纳入城镇规划,统筹实施。便民警务站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治安形势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实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