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便民警务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街面巡逻防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受理报警和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紧急救助事项;

(三)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等警情;

(四)接待求助群众,解答群众有关咨询;

(五)配合村(社区)警务室开展城乡社区警务工作;

(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