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第五条有效便民警务站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街面巡逻防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二)受理报警和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紧急救助事项;(三)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等警情;(四)接待求助群众,解答群众有关咨询;(五)配合村(社区)警务室开展城乡社区警务工作;(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