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