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便民警务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定期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队伍管理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