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便民警务站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由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组成,实行站长负责制。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严格执法、遵守纪律、清正廉洁,其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