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由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组成,实行站长负责制。

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严格执法、遵守纪律、清正廉洁,其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