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便民警务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执勤、办公通讯、交通工具、物防技防、便民服务等装备和设施。

便民警务站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提升治安防控、服务群众的效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