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并抄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