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第六十四条有效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并抄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