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九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第六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