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办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原答复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