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的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