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进行审议、办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审议、研究后,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