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