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和有关机关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或者提出书面说明,也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经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议案,由有关机关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