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