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作出决定,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报告。

有提议案权机关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作为建议和意见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