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