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阴山岩画文物保护单位,根据保护级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运用高科技手段保护阴山岩画。

负责管理阴山岩画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提出阴山岩画保护利用的科学建议;

(三)负责阴山岩画的传承保护、学术研究及展示利用、宣传推广等,提高阴山岩画保护水平和效率;

(四)在阴山岩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保护标志、界桩、警示牌、标语及其他保护设施;

(五)制定阴山岩画保护管理应急预案,参与处置危及阴山岩画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对阴山岩画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采取人防、技防和其他防控有效手段进行保护;

(七)对零星分布、不可移动且自然风化严重、濒临损毁的岩画,应当采取影像、摹绘和数字化等形式进行抢救性保护;

(八)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依法迁移至相关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九)建立阴山岩画保护巡查制度,根据阴山岩画分布情况,可以采取聘请阴山岩画巡查员的形式,依法实施巡查保护,开展调查、监测、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十)建立阴山岩画保护档案,利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数字化;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