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阴山岩画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阴山岩画保护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