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阴山岩画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阴山岩画保护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