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阴山岩画保护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明确负责管理阴山岩画的机构,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