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利用阴山岩画及其遗存地作为旅游景点、景区进行旅游经营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应当与负责管理阴山岩画的机构签订保护协议,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阴山岩画文物保护单位取得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岩画的保护,不得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