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利用阴山岩画及其遗存地作为旅游景点、景区进行旅游经营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者应当与负责管理阴山岩画的机构签订保护协议,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阴山岩画文物保护单位取得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岩画的保护,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