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用地膜生产者、销售者,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使用者,回收网点和回收企业应当建立相应台账,台账至少保存三年。

回收网点和回收企业不得伪造台账、虚报数量或者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