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农用地膜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回收企业,开展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使用。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利用废旧农用地膜;鼓励农用地膜使用者使用全生物降解地膜。

鼓励组织和个人建设、运营回收网点和回收企业,研究、开发、改进和购置农用地膜回收机械设备。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