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用地膜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回收废旧农用地膜。

农用地膜使用者应当保护和保养耕地,在当年秋季或者第二年春播前回收废旧农用地膜,并及时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企业,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露天焚烧。

回收企业应当将回收的废旧农用地膜全部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