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农用地膜生产者、销售者未建立台账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使用者,回收网点和回收企业未建立台账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